禁食野生动物:法律规制的目的和限度——以新冠肺炎疫情为例证的分析和反思
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暴露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在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源头制度设计上的不足,引发了社会舆论对“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强烈呼吁.审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目的理念中并没有体现保障公众健康的内容;对捕食野生动物没有采取完全禁止的态度,而是根据野生动物的珍稀、濒危程度,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以及是否为人工繁育等多重标准,分别采取了禁止食用、限制食用、特别许可、支持利用等不同的措施,存在失之过宽的问题;野生动物保护范围不周延,一些可能引发疫病传播的野生动物没有纳入保护范围.回应社会关切,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理性分析,应当尽快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矫正立法目的理念,体现对公众健康安全的保障;扩大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并制定相应的管制规范;实现相关立法的衔接,建立以“全面禁止食用为原则,分类限制禁止食用为补充”的野生动物风险防范制度.从源头上防范野生动物病毒传播引发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实现保护野生动物与保障公众健康安全的有机统一.
野生动物、禁止食用、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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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生态恢复性司法的实证考察与制度完善”;甘肃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创新团队项目
2020-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68-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