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环境预警制度的法治化——以行政权力的规制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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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062/cpre.20191022

论中国环境预警制度的法治化——以行政权力的规制为核心

引用
环境预警制度蕴含了一项使行政权力合法扩张的“对应性架构”,即预警级别与“强制型”或“限制型”措施之间的充分必要关系.在制度运行过程当中,环境行政权力却出现了“选择性失语”和“运动式肆意”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预警级别发布时的“隐匿”与“从轻”,从而对公民健康权益保护不足;二是预警状态下环境行政权力的扩张过度,使得对个人自由与企业经济自由侵害过度.由于环境治理领域“被害人-加害人”二元对立关系的模糊化、趋同化甚至同一化,传统公法学体系中的权力制约理论无法对预警状态下多样化和多层次性的行政权力进行有效地规制.那么,便有必要对现有的环境预警制度进行修正与纠偏.因此,可以从“对应性架构”的载体及其前后两端入手,对环境预警制度进行法治化建构.具体而言,对环境预警的载体“应急预案”进行形式改造,提高环境应急预案的规范层级,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制定、修改等程序性规定;明确不同预警级别设定的规范层级,将作为被宪法所保护的客观利益——生态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边界——通过“前端”预警标准予以划分;对预警状态下行政权力的“外部”制约程序予以完善.基于预警级别标准体系的划分,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对“后端”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附带性审查”,同时,赋予私主体直接针对预警状态下具有“外化”法效力的内部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诉权.

环境预警、对应性架构、预警标准、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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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68(经济法、财政法)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新时代重大法治问题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研究”;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改革研究”;福建省2017年度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理论重点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法治重要论述研究”

2020-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58-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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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196/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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