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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062/cpre.20190805

生态流量的法律表达及制度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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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流量制度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保障,是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三位一体"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水生态承载能力刚性约束的制度体现.目前,水资源开发利用以及水环境污染防治由《水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做出了全面规定,而保障水生态功能实现的生态流量则作为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一个因子予以考量,这显然无法达成"维持水体生态功能"之目标.生态流量制度作为保护水生态功能的独立法律制度,应当在涉水立法中予以明确,同时形成完整的生态流量制度体系.基于此,本文对生态流量在立法中的法律表达提出制度建议,包括:①生态流量底线是为了满足流域及其周边区域原有生态系统功能所需要的水流数量以及水文过程的最低要求.生态流量底线制度包括生态流量底线的划定、生态流量监测以及生态流量底线的适应性管理.②流域生态流量协议,是在生态流量底线之上企业与政府达成的更高标准的生态流量约束,是企业与政府合作进行生态环境治理的新模式;是政府、企业、社会共同保障水生态的制度体现;它在公众参与的基础上形成流域规则嵌套,通过绿色水电认证提高企业落实的积极性.③生态流量法律责任制度依据生态流量底线和流域生态流量协议为用水主体设置的不同义务,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违反生态流量底线要求且拒不改正的按日连续处罚,体现出督促企业遵守生态流量底线要求的立法目的;仅违反流域生态流量协议而未突破生态流量底线要求的,则追究其违约责任,撤销其已享受的生态环境优惠,体现对其违背契约精神的惩罚.

生态流量制度、生态流量底线制度、适应性管理、流域生态流量协议

30

D912.6(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重构与整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环境法典研究2018-2020专项课题之'中国环境法典中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关系研究'"

2020-03-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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