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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062/cpre.20190705

论长江流域政府间事权的立法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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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配置长江流域政府间事权,是《长江保护法》中法律制度体系建构及其展开的核心理论问题.作为以水为核心物质要素构成的空间,长江流域的事权具有特殊性.需要基于一定的空间观,从层级、内容、空间、性质四个维度,对这一特殊空间进行识别以确定事权的“范围”,进而在政府间进行事权立法配置.既有立法基于一元空间观,将长江流域视为“水系空间”.导致事权的立法配置存在流域层级事权虚化、弱化,仅针对单一“水”要素,对流域特殊性问题缺乏针对性事权配置,片面强调事权关系的单向服从等问题.当前,长江流域已成为长江经济带建设的空间基础和物质支撑.这为长江流域空间识别的重构理论,提供了一种特殊的驱动力.鉴于,国土空间布局是落实长江经济带功能定位及各项任务的载体.本文认为,长江流域应从一元空间观下的“水系空间”,升级为多元空间观下“以水为核心要素的国土空间”.据此,《长江保护法》在法律制度体系构建及展开的过程中:①为中央、流域、地方三个层级分别配置相应的事权,重点是重构长江流域管理体制,为流域管理主体配置相应的流域层级事权.②顺次建立流域规划、水安全保障、生态保护与修复、水污染防治、涉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五类基本法律制度.③针对长江流域特殊的“点”、“线”、“面”问题,设计流域特殊性法律制度对政府间事权给予配置.④在各级、各类政府间合理配置权威型、压力传导型、合作协商型、激励型等四类事权,形成配套法德制度.

长江流域、事权、水系空间、国土空间、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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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8(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生态文明与环境治理机制变革研究”19JJD820005;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课题“新时代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的法治创新研究”18VSJ039

2019-12-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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