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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062/cpre.20190703

流域法治何以可能:长江流域空间法治化的逻辑与展开

引用
在概念清单中,流域只是一个“边疆概念”;在规范丛林中,流域法规范只是散见于政策文本与法律规范的一种“稀有物种”;在法治类型中,流域法治只是一个被忽视的“边缘现象”.尽管现行政策、法律规范中流域元素的权重不断提升,但在法学理论上,对于流域一词的描述和理解都十分薄弱,流域法治研究与实践仍整体落后.从已有经验来看,对于如何实现流域、跨流域的生态文明建设协调与统筹,始终缺乏充足的心理认同、切实经验与法治应对.由予生态文明的顶层设计、经济社会的现实需求以及法治的实践回应,流域、流域法规范以及流域法治等,已经从法治的边缘正式走向了中心地带.欲构建流域法治,实现长江流域空间的法治化,必须:①立足“流域”、“流域法治”、“长江流域立法”,流域空间的自然单元、社会经济单元与管理单元等多元属性,决定了流域的法律属性,赋予流域空间法律的色彩与基因,奠定了长江流域立法新法理的逻辑起点.②流域法律关系作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构造与具体类型,更为复杂、多元与综合.流域法律关系本质——流域空间的法律化和法律的流域空间化,蕴含着长江流域立法新法理的变革要素.③各国流域治理过程中流域法治的勃兴,昭示着法治类型的空间转向.长江流域空间与抽象法治的化合结晶,塑造了长江流域立法新法理的理论依归.④从流域到流域法治、从流域立法到长江流域立法的逻辑与展开,构建了从流域法治到长江流域立法实践的法理基础.完成从事理到法理的转变,有助于推动流域法治的转型与创新.

流域、长江流域、流域空间、流域法治

29

D922.68(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生态文明与环境治理机制变革研究”19JJD820005

2019-12-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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