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行政视域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规范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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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062/cpre.20190129

协商行政视域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规范表达

引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出台,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确立.赔偿磋商制度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赔偿权利人就生态环境损害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的基础上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达成赔偿磋商协议并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制度流程.赔偿磋商制度是我国在严峻的生态环境形势下的制度创新,该制度以其手段上的协商性和目的上的公益性区别于传统的环境治理方式.赔偿磋商的主体、磋商程序和保障措施作为赔偿磋商制度锁链上的关键部分直接影响到制度的运行效果.在中央对试点地方关于该制度探索的开放政策安排下,各试点地方关于赔偿磋商制度的构建呈现出不同的样态,不同的制度设计体现出其与现行法律体系的不同契合程度以及在环境治理后不同的社会效果.目前我国各试点地方的赔偿磋商办法存在一系列规范性问题,集中体现在确定赔偿磋商主体时权利内容的疏漏、建构赔偿磋商程序时公众参与的缺失以及履行赔偿磋商协议时司法确认存在不足.这些制度性缺失不仅与现行规范体系相悖,并且不利于赔偿磋商制度的全国性适用.故而需要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法律关系入手,探究赔偿磋商制度的本质特征和根本保障.把握赔偿磋商法律关系协商性本质、准确理解赔偿磋商的基本制度要在传统公、私法律范畴的张力间把握其根本性质,要在协商行政的语境下认识赔偿磋商制度在治理模式上的本质特征,要通过扩大主体参与、严格磋商程序、完善司法保障的规范展开确保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在开放式的公共治理过程中不受减损,从而为赔偿磋商制度提供逻辑和制度上的统一观照.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协商行政、公众参与

29

D922.6(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环境风险规制的法律限度与秩序重构研究”14XFX018;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资助项目“环境治理的多元共治制度体系研究”2017CDJSK08XK04;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研究”CYS18037

2019-07-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48-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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