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革命的法律表达:以《电力法》修改为视角
能源开发、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内在张力,使新一轮能源革命蓄势待发.《电力法》作为电力建设、生产、输送和使用的基础性法律,其系统性修改有望成为撬动此次能源革命的“阿基米德支点”.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电力市场可以分为垄断、购买代理、批发竞争和零售竞争四种运行模式.我国现行《电力法》确立的电力市场属于第二阶段的购买代理模式,而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使我国的电力市场实践挣脱法律的束缚,迈入到第三阶段的批发竞争模式.唯有对《电力法》进行修改才能契合“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法治要求.能源革命背景下的《电力法》应当以电力效率与环境保护作为其修改的核心功能取向,前者对应电力监管中的经济性监管,旨在借助竞争性市场的培育来保障中国能源“量”上的安全;后者对应电力监管中的社会性监管,旨在通过环保型电力的打造来保障中国能源“质”上的安全.《电力法》可以从体例结构调整、立法目的重塑和具体制度建构三个方面,将此次电力革命的核心功能取向予以整合、嵌套和消纳.具体而言,培育竞争性市场需要拆分电力产业的非自然垄断业务,并开展电价市场化改革和落实能源普遍服务义务;打造环保型电力需要完善电力发展规划环评制度,同时辅之以清洁能源优先并网和使用制度,并建立清洁能源补贴的适时退出机制;终端用户的参与是此次能源革命的重要内容,应当建立公众参与电力产业自由化与清洁能源开发使用的体制机制;最后,对于《电力法》中与功能取向无关且与其他部门法交叉或冲突的条款,应当予以删除.
能源革命、《电力法》、电力体制改革、能源普遍服务、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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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7(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研究”14ZDC029;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能源革命的立法表达:以《电力法》修改为切入”批准号:CLS2017D159
2019-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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