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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2104.2017.01.014

WTO“稀土案”与中国自然资源出口管制的完善

引用
举世瞩目的WTO“稀土案”于2014年8月7日终落帷幕.同先前的“原料案”一样,中国还是难逃败诉的命运.上诉机构支持申诉方的大部分指控,再次否决了《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of 1994,以下简称GATT)第20条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的可适用性,从而确认中国对稀土、钨、钼三种原材料采取的出口税及配额等管制措施违背了WFO相关规则和入世所作的特殊承诺.作为自然资源的进出口大国,在自然资源贸易纠纷(特别是出口管制问题)不断“升温”和WTO争端解决机制运用愈来愈频繁的今天,中国应认真总结和反思这场“稀土保卫战”失利带来的经验教训,以从源头上破解中国出口管制措施在WTO体制下遭遇的法律困境,避免今后类似案件败诉的重现.基于此,本文综合应用案例分析、文本分析、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对“稀土案”争讼的焦点和争端解决机构(DSB)的裁决意见做了详尽的透析,结果发现此案中DSB的审理不同程度存在着解释僵化、无视中国缔约真意及主观随意、前后矛盾等失范之处,对中国颇为不公.不过,该案也从另外一方面暴露出中国出口管制立法的疏漏与实施缺陷.是故,本文建议中国:①请求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对GATT与《入世议定书》关系做出统一解释,并单独将出口税承诺纳入减让表;②重视DSB既有的裁决思路,根据WTO规则修改相关出口管制法规;③加强资源开采的法律管控,提高资源税的征收标准;④确保对内外资源需求企业的管制一致,优化出口许可管理,努力从wTO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推动现行自然资源出口秩序的完善,使中国今后对自然资源的出口管制既能符合WTO规则又能达致确保本国经济可持续性发展之目的.

稀土案、自然资源、出口税、出口配额、GATT/WTO

27

D996.1(国际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华侨大学哲学社科青年学者成长工程;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2017-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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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2104

37-1196/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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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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