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2104.2014.08.019
基于生态足迹成分法的海岛型旅游目的地生态补偿标准研究
生态补偿标准是生态补偿研究的核心问题,但目前有关旅游生态补偿的研究成果较少.本文以旅游生态补偿相关理论(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购物和废弃物等旅游过程,对旅游目的地及其外部区域的生态系统服务产生负外部性影响)为基础,运用生态足迹成分法(自下而上方法),构建了5类(渔家乐旅游)生态足迹模型,以此为基础,确立了(渔家乐旅游)生态补偿标准评价模型;并以山东省长岛县渔家乐为案例,以2011年为评价基准年份,进行了海岛型旅游目的地生态补偿标准研究.结果表明:①长岛县渔家乐每位游客每天的生态足迹为0.008 676 hm2,每位游客每天需承担的生态补偿标准为15.97元,其中承担养殖海域的生态补偿标准为10.53元;②13个村渔家乐游客对海产品的消耗量均较大,各村生态足迹(水域)占总生态足迹的比例最低值为57.07%.各村渔家乐每位游客每天承担养殖海域的生态补偿标准最低值为5.02元;③北长山乡的店子村等4个村和南长山镇的黑石嘴村等3个村渔家乐的户均生态足迹较大,其每位游客每天承担的生态补偿标准额度也较大;④非山东游客比例、散客游客比例、停留2天及以上游客比例、电话或网络预定游客比例和每位游客每天给渔家乐带来的收入等,是渔家乐旅游生态补偿标准的主要影响因素.研究提出:养殖海域是优先考虑的生态补偿对象;依据渔家乐的不同收费标准,有差异的向游客征收生态补偿费用,将其用于养殖海域生态环境的治理和恢复.
海岛型旅游目的地、生态补偿标准、渔家乐旅游、生态足迹成分法、长岛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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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62.2(经济学分支科学)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海洋生物产业园区发展思路及对策研究”;山东省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2014-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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