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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2104.2012.01.027

公共产品供给民营化背景下的政府规制研究

引用
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启动了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民营资本特别是外资流向自来水供给、污水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收集与处理、燃气供应等行业.私人部门的介入激活了公共产品供给市场,有利于社会福利的增进,但也招致了诸多问题.公共产品供给民营化,并不意味着政府的完全退出,政府始终负有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原始责任,民营化只是在提供的形式上完成了向私人部门的转移,政府应完成从公共产品直接提供者向规制者的角色转换.本文以城市生活垃圾产业为例,进行了系统的分析.认为有效的规制应建立在真实的规制环境上,在城市生活垃圾产业民营化的规制中,面临着现有规制者与合约方一体、规制机构与企业信息不对称、政府部门承诺有限等规制约束.基于目前的规制环境,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产业在推进民营化的同时,应建立起独立的规制机构,加强监管,逐步纵向一体民营化以降低交易成本,在合约中采用指数化价格分享企业租金.

城市生活垃圾产业、民营化、政府规制

22

F062.6(经济学分支科学)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

2012-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6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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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2104

37-1196/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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