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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2104.2011.03.006

环境容量利用:法律属性与权利构造

引用
本文首先从环境容量利用权产生的社会背景和自然科学基础出发,指出环境容量利用权是一种新型无形财产权,是对环境生态功能的商品化,兼具公权与私权属性.然后,本文深入探讨了环境容量利用权的权利构造,指出环境容量利用权的主体不限于排污者,而是一般主体,但要成为具体的环境容量利用权主体还需受到一定的公法管制;环境容量利用权的客体就是环境容量,通过环境容量所依附的物质载体的空间范围、利用环境容量的期限、所利用的环境容量的数量、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等参数可使环境容量具有确定性;环境容量利用权的核心权能是排污和收益,环境容量利用权的功能定位是”利用”而非支配或控制环境容量,一般不具有占有和排他权能,通过排污保证正常的生产活动是间接收益,而通过交易获取经济利益则是直接收益.最后,本文简要分析了环境容量利用权在中国的实现机制.

环境容量、环境容量利用权、主体、客体、权能

21

DF468(经济法、财政法)

台达环境教育基金会资助课题

2011-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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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1002-2104

37-1196/N

21

20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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