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2104.2010.11.028
《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手段的反思与重构
文章以主张重视和细分水污染控制手段为前提,以反思和重构现行的水污染控制手段为研究目的.采用了规范分析的方法,剖析现行水污染控制手段存在的诸多弊端;采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借鉴美国在水污染控制中的经验,探析与总结选用水污染控制手段的内在规律诉求.我国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对于水污染的防治虽然起到一定作用,但效果不甚理想,其重要原因在于重视了宏观的立法理念更新和微观具体制度完善,却忽视了中观层面的水污染控制手段的改进.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虽然历经修订,但其对于水污染的控制手段却一直延循的是以技术为基础的排污标准控制手段.这种手段在内在机理与外显制度上难以实现预期立法目的,它实施成本过高,效率低下,是一种列举而非概括的控制手段,难免顾此失彼.故此,我们的立法修订不能止步于反思和完善具体制度和机制,但更要反思<水污染防治法>的控制手段,重视以水质目标为标准的控制手段,并相应进行具体制度的构建.
《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手段、排污标准、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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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6(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6&ZD034
2011-0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61-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