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2104.2009.05.024
美国城市雨水污染法律对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城市雨水污染对水体造成的危害已经日益凸现,是传统点源污染防治之外必须同时加以重视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现行的关于雨水污染治理的政策和立法却远远落后于现实的需求和技术领域的研究进展,有待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为<水污染防治法>中缺乏对城市雨水污染类型的确认,现行排水许可适用范围的不确定性,以及雨水治理技术经济激励的缺位等等.通过对我国和美国对城市雨水污染的治理模式以及立法政策的考察,本文探讨了符合我国具体情况的源头治理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双重治理模式,并且提出了相应的具体立法建议,如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立法,构建双重管理体制,创设雨水费等一系列的经济激励机制等等.
双重治理模式、低冲击开发模式、绿色基础设施、雨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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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6;X197(法学各部门)
清华-台达环境法研究生国际交流项目
2009-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36-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