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2104.2009.03.013
论紧急状态下的个人环境权及其保障
个人环境权在宪政语境下应为一项基本人权,虽然它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但这是毋庸置疑的.紧急状态为宪政的非正常状态,非常态下的基本人权理论应不同于常态,个人环境权应有所限制.但是,由紧急权力的自身属性所造就的环境权危机而导致的对个人环境的侵害,也应当得到救济.在紧急状态下,对于个人环境权的限制应当遵循行政应急性原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公正补偿原则、监督与救济原则.在紧急状态下,个人环境权救济亦不应等同于一般情形下的权利救济方式,这里至少包含了三种形式:正常秩序所排斥的私力救济方式:正常状态所喜好的ADR救济方式;包括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三大板块的公力救济方式.通过对国家紧急权的约束以及三大救济方式的协调,以期获得紧急状态下个人环境权与国家紧急权力的张力平衡.
紧急状态、个人环境权、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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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6(法学各部门)
该文系江苏省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82HB004
2009-06-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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