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2104.2009.03.010
从”保护”到”回馈”——论环境法义务观的逻辑嬗变
传统环境法义务观存在三方面不足:义务的规定具有极强的政策性和宣示性;强调事先预防和事后治理的模式,缺乏事中控制:义务的架构缺失一种对自然的回馈机制.环境回馈义务是指人类对环境负有的回报和补偿责任,具体表现为涵养水源、植树造林、防沙治沙等积极地对环境进行投入的行为.环境回馈义务是一种积极义务,它要求必须对环境为一种积极的投入.环境回馈义务是一种生态法域的义务,它旨在构筑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维护生态系统整体的善,丰富和发展了环境保护义务的内容,体现了人类对自然内在价值的尊重.环境回馈义务的有效履行有利于实践中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人类对自然回馈是保持生态平衡的要求.实现人类对自然索取与回馈的平衡是符合生态经济发展规律的.生态整体主义的伦理观要求人对自然尊重和回馈.环境回馈义务也是生态正义的要求.
环境回馈、生态文明、生态平衡、生态整体主义、生态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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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6(法学各部门)
2009-06-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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