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2104.2008.01.040
国外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立法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
为了公平合理分享确保遗传资源的惠益,很多生物多样性大国在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基础上,采用公法管制的模式来调整遗传资源ABS问题.在此框架下,各国又采取了修订/解释、综合性立法、专门立法以及超国家立法等四种形式.这几种立法形式各有千秋,但其趋势是制定专门的立法,具体步骤是先制定行政法规,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为国家立法.这一趋势,值得我国相关立法借鉴.
生物遗传资源、生物剽窃、生物多样性公约、立法模式、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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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68(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6BFX036
2008-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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