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2104.2008.01.038
关于政府环境责任科学设定的若干思考
环境立法需要科学设定政府环境责任,其指导思想是通过拓展政府环境第一性义务即政府环境职责提升政府公信力和强化政府环境第二性义务即政府环境法律责任增强政府执行力,设定的原则是依据公众环境公共需求设定政府环境责任和设定政府环境责任应在政府能力范围内.
环境立法、政府环境责任、科学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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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3(环境保护管理)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07JC820018
2008-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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