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处理职工不能适用"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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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处理职工不能适用"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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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申请人:刘某,某设计院工程师 被申请人:某设计院 案由:辞职 申请人于1994年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2000年6月向被申请人提出书面辞职,随即离开单位到本市另一家与被申请人业务上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被申请人多次劝其回原单位工作,申请人均予拒绝.

事业单位

D630.3;F275;F810.6

2008-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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