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避止,"利剑"还是"鸟笼"?
@@ 让我们先看看几个真实的案例.
案例一:
纪某曾是北京某电脑软件公司的游戏软件设计人员,1998年2月辞职,离开公司一个月后,前往深圳某公司,继续从事游戏软件设计工作.不久,软件设计成功,并在报纸上登文宣传.原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纪某违反了当初在劳动合同第40条中的约定:"乙方(指纪某)保证,在离开甲方(指电脑公司)的一年内,不再到甲方同行业的其它商业机构就职.若乙方违反本项保证,则向甲方承担法律责任,且向甲方支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罚金."为此,电脑公司于1998年11月以纪某违反劳动合同为理由,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请示:要求纪某向公司支付20万元人民币的罚金.
竞业避止
F2(经济计划与管理)
2008-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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