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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胎儿独立法律人格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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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对胎儿的法律主体地位和人格权的界定存在诸多不统一之处,由此导致立法层面规则混乱.我国关于胎儿规定的不统一集中表现在《民法总则》及《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上,也体现在地区间司法裁判的巨大差异上.胎儿具有区别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独立法律人格,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是其母亲.胎儿获得法律人格的价值基础在于人的尊严,规范基础在于人格作为抽象概念具有可分性.因此,应考虑在胎儿发育不同时段赋予胎儿以相应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并以此时段为标准附加享有权利的条件.未来我国《民法典》或司法解释应在考虑胎儿法律人格和主体地位的前提下进行立法或司法解释,以保护胎儿的正当权益.

胎儿、独立法律人格、人格权、法教义学

38

教育部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重大项目“工商业与人权”17JJD820019

2019-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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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8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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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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