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8919.2008.04.016
高校法律地位界定与受教育者基本权利的司法保护
法律法规将高校定位于事业单位,位居公私法间,地位模糊,致使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难得司法保护.借鉴两大法系行政法理论与实践,将高校界定为"公务法人",与受教育者间关系为"新特别权力关系",既能维护高校对受教育者的管理与命令权,又可使"广为关切"的大学生受教育权等重要宪法权利得以司法救济.
法律界定、公务法人、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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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64;D922.1;D630.3
2008-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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