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8919.2005.06.018
论我国采取立法机关违宪审查模式的必然性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西方国家流行的两种违宪审查模式是建立在对立法的不信任和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基础之上的普通法院违宪审查模式和宪法法院违宪审查模式.我国的政体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具有绝对权威.我国的违宪审查必须从立法机关内部展开,而非"第三方"介入.立法机关违宪审查模式是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不二之选.
立法机关、违宪审查模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集中制
24
D921(中国法律)
2006-03-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9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