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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8919.2001.05.018

试用期间的产品瑕疵责任

引用
试用买卖是以买受人试用后对标的物的认可作为生效条件的合同.在试用期内,虽然买卖合同尚未正式生效,但出卖人对买受人仍然负有某种附随义务,即先合同义务.试用期间因出卖人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瑕疵而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附条件法律行为、(合同)生效、瑕疵、附随义务、缔约过失责任

20

D922.29(中国法律)

2004-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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