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9931.2014.05.022
台湾程序监理人制度述评及其启示--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中心
2012年6月起实施的我国台湾地区“家事事件法”以国家亲权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理念为基础创设了程序监理人制度。在涉未成年人利益的民事案件程序中,程序监理人作为独立法律地位的主体,享有维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所必要的权利并承担其职务上的义务。借鉴台湾地区程序监理人制度的规定,应在大陆民事程序立法中创设程序监理人制度,并通过完善社会观护员制度和附加创设检察官介入家事事件程序制度、家事法官调查制度等,以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民事程序保护之最大化。
台湾、家事事件、程序监理人、社会观护、家事调查官
D92;DF7
2014-06-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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