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9931.2014.04.021
越轨少年与网络规制——中美日的比较研究
不良网络信息可能诱发少年犯罪,因而需对网络进行必要监管.在网络监管形式方面,中国由多部门负责监管,网络法律还不完备;美国对网络的监管遵循法律主义路径,以间接管理为主,注重发挥社会作用;日本有多部完善的网络信息管理法律,各部门分工负责.在网络伦理教育方面,中国仍然偏向于技术性教学,且道德教育在升学压力下沦为附属品;而美国和日本均较早在校园内开展网络伦理教育,日本还更重视家长对少年上网的引导作用.网络管理应有所为有所不为,应重视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自律”一旦实现,既能促进网络环境的自我改善,又能减轻政府的负担.
越轨少年、网络规制、政府责任、行业自律、网络伦理教育
K3 ;F71
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构建与推进——以少年矫正司法化为中心视角”12YJC820089;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项目“少年矫正工作的实践与推进——以北京市为例”课题2012SKL013的研究成果之一
2014-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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