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9931.2012.09.020
论我国未成年监护人监督机制的建立
未成年人监护的特殊性决定了建立未成年监护人监督机制建立的必要性,“子女本位”的立法趋势的决定了其建立的必然性,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职责决定了其建立的必须性.笔者提出,在我国对未成年监护人应建立监护监督人和监护监督机构的双重监督体制,它们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同时建立对未成年监护人的社会公众举报制度,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体系,使未成年的监护人能依法履行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未成年人、监护、监督
DF5;DF3
2012-12-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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