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品质量法》中"异议"的理解与处理
@@ 正确理解<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验结果的异议内涵,成了地方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做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维护监督双方合法权益,正确实施复查的关键所在.文章分析了<产品质量法>规定异议的涵义与实际出现的各种异议,并论证了对于不同的异议,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复查方式也应区别对待--复验或复检,不能一概采用备样复查或加倍抽样复查的形式,从而真正做到我们大家即享受<产品质量法>所赋予的权力,又维护<产品质量法>尊严.
产品质量法、处理、监督部门、复查、正确实施、维护、检验结果、监督工作、监督抽查、合法权益、销售者、生产者、权力、内涵、论证、涵义、复检、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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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8-12-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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