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621/cjarrp.1005-9121.20181130
民族地区旅游治理多主体共生模式研究——以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为例
[目的]民族文化是一座丰厚的文化宝藏,是吸引游客的重要因素.在民族地区,旅游治理不仅与各利益主体有关,还与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紧密相关,不同主体和谐共生是民族地区旅游治理的首要前提,民族旅游社区治理中不同主体之间关系和模式一直难以量化.[方法]基于共生理论视角,选择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地为案例地,定量分析了政府、居民、游客和旅游企业等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共生关系和模式.[结果](1)各主体间的特征共生度δM≥0.87 >0,说明不同主体之间存在共生关系且为正向共生关系;(2)共生系数0.43≤θM≤0.53,说明各主体间的相互影响程度基本相同;(3)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4个共生主体相互之间的行为模式为政府主导、居民推进、企业协助、游客参与的正向互惠共生模式.[结论]在民族地区旅游治理与政府、社区居民、企业和游客等多个主体存在关系,参与民族地区旅游治理活动的不同主体都不可能独自掌控和解决所有问题,各主体间应该是相互依赖,相互共生.
旅游治理、民族地区、多主体、共生、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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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92.7(旅游经济)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民族地区旅游治理多主体共生及其行为模式研究:以青海典型民族旅游地为例”41550002;青海省科技厅项目“青海高原民族社区治理多元主体共生关系研究”2015-ZJ-608;青海省高等院校“135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人才计划共同资助
2019-03-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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