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621/cjarrp.1005-9121.20170321
农业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建设研究——以苏州为例
[目的]农业生态补偿有两大基本原则,即污染者付费与受益者付费,我国以政府买单为主的实践方式不可持续,农业生态补偿长效机制构建有助于农业生态区域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方法]从公共产品理论、外部性理论、生态价值理论论证实施农业生态补偿的必要性,运用DPSIR模型阐述农业生态补偿产生的必然性.[结果]通过对苏州农业生态补偿实施情况的总结,发现苏州市在农田、水源地、湿地、公益林保护等农业生态补偿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政府主导的农业补偿模式存在补偿主体单一、补偿标准研究滞后、长效机制欠缺等问题.[结论]基于此,提出苏州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建设的思路:一是完善苏州农业生态补偿主体和方式的选取以及标准的制定,二是通过优化生态补偿资金支付方式与使用途径,将农业生态旅游、休闲农业等环境友好型产业纳入农业生态补偿的范畴,引导并推动其形成新的产业增长点,三是从行政激励、法制建设、政策保障、氛围营造等方面完善苏州农业生态补偿保障体系,最终形成苏州农业生态补偿长效机制.
苏州、农业生态补偿、长效机制、补偿资金、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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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62.2(经济学分支科学)
苏州市社科规划项目"生态补偿视域下苏州构建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路径研究"Y2015LX051;常熟市科技局软科学项目"常熟市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及对策"CR201319
2017-07-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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