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621/cjarrp.1005-9121.20150612
现阶段我国征地补偿价格标准研究
现阶段我国的征地补偿机制存在补偿额度过低、补偿范围不明确、土地新增收益的归属不清晰等问题.文章以土地二元价值理论为基础,结合马克思的地租与地价理论及科斯定理,旨在提出自己关于征地补偿价格标准改善的可行性建议.该文将不动产估价中的市场比较法与收益法引入征地补偿机制中,提出以下建议:(1)集体与失地农民分开补偿,对于有相关权益的土地的损失也应纳入补偿的范围.(2)市场机制与政府作用相结合进行补偿,其中政府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在补偿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对集体的补偿以当前市价为基准进行补偿,可由市场比较法确定,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借鉴不动产估价的收益法,通过其净收益除于以当期活期存款利率为基础而确定的资本化率进行补偿.(3)政府应不断提高自身的行政素养与专业能力,完善其执行与监督机制.(4)完善地籍管理工作,促进产权明晰.(5)新增收益应明确其来源问题,应归作产生新增收益投资行为的投资者.
土地征收、补偿价格、土地二元论、收益法、产权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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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01.4;D922.3(农业经济理论)
2016-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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