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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3908.2023.06.006

"三权分置"下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构造和制度重构

引用
为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中央对宅基地改革采取"三权分置"部署.然而,不同学者对宅基地"三权"的法律构造存在分歧,确立宅基地使用权应确立"所有权+成员权+用益物权"的权利构造,其中新设资格权定性为成员权,"三权分置"改革后的第三权属于用益物权范畴,同时赋予其处分权能完善宅基地权能."三权分置"改革,应以所有权为基础,依靠特有的身份属性保障成员权,通过宅基地资格权这一特殊身份属性实现宅基地在一定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的排他使用.宅基地改革需从法律层面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法律架构,具体应围绕"三权"法律构造和制度重构两条路径进一步探索,采取法律和政策途径盘活农村宅基地,促进乡村经济长足发展.

宅基地使用权、地上权、三权分置、资格权、法律构造、制度重构

19

D923.2;F321.1;D63

2023-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3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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