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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的民事主体地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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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是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一,家庭农场立法的缺失制约了家庭农场的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立法首先应当明确家庭农场的民事主体地位,这是家庭农场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参与市场活动的前提条件.现有的民事主体制度不能适应家庭农场培育和发展的需求,应当明确家庭农场为新型的非法人组织.同时,界定家庭农场的民事主体地位,还应当明确以下三个问题:家庭农场与农户的关系,家庭农场成员和家庭成员的关系以及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

家庭农场、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农户、家庭农场成员

33

F12;D92

农业部软科学研究项目“家庭农场视角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研究”20140602;北京市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项目YETP0328;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大北农教育基金”资助2415007的研究成果

2016-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9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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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9-508X

11-4084/S

33

2016,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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