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改革背景下农民集体所有权与收益分配权制度改造研究
由于农民在集体所有权中享有的权利不清晰、农民在集体财产中的成员权以户籍为标准确定,导致落户城镇后农民享有在集体财产中的权益存在制度障碍.户籍改革的顺利进行要求不能损害进城农民在农村的产权权益,为此要改造农民集体所有权制度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制度.集体所有权的初衷是维护每个集体成员的利益,因此要虚化集体在权利主体中的地位,将集体财产所有权中更多的权能直接赋予农民.而农民在集体财产中的收益分配权要设计成与户籍相脱离的独立权利,并构建专门的实现和救济制度.
户籍改革、农民、产权权益、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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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64;F32
2014年度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村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建设研究》142400410018
2015-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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