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审批行为的性质认定及其意义——基于多阶段行政行为理论的分析
土地征收审批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行政内部行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并无一致观点,这不仅导致了对土地征收审批行为管理的混乱,还致使被征收人寻求司法救济的困顿.土地征收行为属于多阶段行政行为,按照显名主义原则,行政主体应为公告机关,土地征收审批行为只是审批机关的参与行为,是行政内部行为.但是,借鉴台湾地区尤其是德国的理论学说与司法实践,土地征收审批行为应属于显名主义原则的例外情形,在性质上应被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科学合理地认定土地征收审批行为的性质,对于构建土地征收行为的正当程序及明晰被征收人权利救济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土地征收审批、具体行政行为、多阶段行政行为、正当程序、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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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D9
2013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自然资源特许使用的理论建构与制度规范2013SJB820023
2013-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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