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508X.2011.01.018
我国商业银行风险拨备税收待遇问题分析
按照税收中性原则的要求,只有在所得税前将资产减值损失作为成本费用及时准确地进行扣除,才能保持商业银行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相一致.对我国商业银行来说,享有直接税前扣除待遇的只有一般准备,而专项准备则不能直接在税前扣除,这一规定造成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提前征税和过度征税,削弱商业银行计提风险拨备的积极性,影响风险拨备的有效性.因此,提高我国商业银行风险拨备的有效性需要进一步澄清风险拨备的内涵,调整风险拨备的税收处理方法,建立风险拨备税收减免的配套措施,修正有关资产减值损失的认定条件,逐步下放核销的审批权限.
商业银行、风险拨备、税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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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3;F81
2011-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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