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508X.2001.02.016
论期货交易客体
关于期货交易的客体,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争论都颇大,其中"合同说"和"商品说"是两种流行的观点."合同说"认为期货交易的客体是合同(合约、契约)或标准化合同;"商品说"认为期货交易的客体是基础商品(underlying commodity).这两种观点均未揭示期货的本质."合同说"未能将期货与一般的民事合同区分开,不利于期货法与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所建立的合同法体系相协调."商品说"则混淆了远期交易与期货交易,期货交易虽源于远期交易,但与远期交易有着本质的区别.期货交易的客体其实是金融市场上的一种新的交易工具,它与传统的基础商品交易完全不同,其规范的英文名称是derivative,中文译名为"衍生工具".
期货交易、客体、衍生工具
D922.29(中国法律)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79870015
2005-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7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