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2355.2015.10.007
日本原子能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日本在发展核电之初就注重原子能立法,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原子能损害赔偿法体系.在福岛核泄漏事故之后,为开展援救活动,国会重新修订完善或制定新的原子能法律,并加入了《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依法对受害人展开赔偿救援行动.历经30多年,原子能法终于列入我国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研究日本的原子能法体系,特别是其损害赔偿立法所确立的无过失责任、原子能企业集中赔偿责任等制度,可以为我国当前的原子能立法提供诸多启示.
日本、原子能、损害赔偿、无过失责任、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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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16(世界工业经济)
2015-1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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