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汉初名田宅制度的一个问题:按爵位继承旧户田宅?
张家山《二年律令·户律》简312-313是理解汉代法定继承的一则核心资料.这段文字仍有未尽之义需要阐明,其关键点在于对“盈”的理解.目前的主流看法将“盈”视为个人按自身爵位所能名有田宅的数量上限,但本文对此提出不同看法.本文认为“盈”是指分家继承时,诸子按照均分原则应得的田宅数量,与爵位无关.个人爵位只决定国家授予的田宅数额.田宅一经授出后,既由户主所名有,归其支配.户主生前可以使用田宅,也可将田宅买卖、转让,死后还可以完整地传给继承人.这表明户主对名下田宅拥有相当充分的自由支配权力,可视为土地私有.
张家山汉简、盈、名田宅、爵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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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9;K25(一般性理论)
国家社科青年基金2011年"中国早期民法的诠释"阶段,批准号11CZS009;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2012年"中国传统民法之基石"资助,批准号12PJC041
2013-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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