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所得税政策研究
@@ 一、兵团所得税政策现状1.基本情况目前无专门针对新疆兵团的实体税收制度,兵团内部执行国家统一的所得税法律.如国家税务总局不作专门规定,就采用企业纳税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作特殊规定的,还可采用地方企业纳税的有关规定.所得税程序法律上,适用中央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乡镇企业和兵团集体企业适用地方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征管上实行整体汇总纳税、逐步向独立纳税人过渡,监管也逐步到位.农业税(在本文中,农业税属企业所得税范畴)征收仍然实行以往的征收制度,但与农村相比没有实物税,除农八师外,都由各地方财政部门代收.具体表现为:兵团所属企、事业单位(不包括兵团控股上市公司),以兵团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兵团控股的上市公司从地缴纳所得税;兵团内部各单位共同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兵团地缴纳所得税;兵团单位与非兵团单位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就地缴纳所得税;兵团所属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实行汇总纳税期限到1999年年底(实际上师局实行独立纳税的单位,2002年恢复汇总纳税).
新疆、兵团、企业所得税、企业纳税、征收管理、股份制企业、单位、乡镇企业、税收征收、上市公司、联营企业、集体企业、汇总、管理办法、地方企业、农业税、纳税人、所得税政策、中央企业、征收制度
F8(财政、金融)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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