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81X.2014.04.004
美国农业推广体系特点及思考
美国农业推广的雏形可以追溯到其建国初期,当时一些农业社团组织编印一些资料和杂志向农民宣传推广农业技术.1862年,美国国会通过《莫里尔法案》,规定在全美各州成立农学院,即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无偿赠与土地,成立以农业科技为主的州立农学院或大学,开展农业以及商业、财务等推广教育活动.1887年,国会通过《汉奇法案》,作为对《莫里尔法案》的补充,规定各个州立大学建立一所农业试验示范站,进行农业科学研究,为农民提供各种新技术和成果.1914年通过的《史密斯和勒沃尔法案》,正式确定了美国的农业推广体系,规定联邦政府与各州大学合作,由美国农业部(USDA)在各州州立大学建立农业推广中心(站),通过田间示范、出版科技读物等形式,向农民提供农业和家政方面的知识及信息,从而建立了国家合作农业推广体系(National Cooperative Extensio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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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10(世界农业经济)
2014-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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