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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381X.2001.06.038

谈谈农业如何开展肥料执法

引用
@@ 1 正确把握执法权限 2000年6月农业部颁布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农业部门开展肥料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了法律责任.但<管理办法>是农业部部门规章,仅涉及肥料登记管理,执法权限和处罚力度有局限性,虽然农业部门有权对肥料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但仅有权对需要登记的不合法肥料实施处罚,在处罚种类上只有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在执法工作中应重点把握以下两个方面的权限范围:

农业部门、肥料生产、管理办法、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权限、登记管理、监督检查、处罚种类、质量不合格、执法工作、政府农业、正确把握、行政区域、权限范围、经营企业、管理工作、法律责任、法律依据、单位、处罚力度

S14(肥料学)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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