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162.2023.14.017
如何应对商品房消费者超级优先权
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所开发的商品房,银行抵押权次于消费者超级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当房地产企业违约时面临更大风险.对此,银行可从商品房消费者超级优先权的构成要件入手,围绕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维度采取相应措施,最大限度维护金融债权
近年来,受多重因素影响,房地产企业"暴雷"和期房无法按时交付等事件频发.房地产经济涉及的商品房消费者、银行、建设工程承包人、新产业工人、房企等多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日趋激烈.202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新批复》)发布施行,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了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超级优先"序位,即"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其他债权"的权利保护顺位.商品房消费者超级优先权的确立,一方面对保护购房者生存利益、稳定房地产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另一方面,可能导致银行抵押权优先性丧失,增大了金融债权的实现难度.
商品房消费者、超级优先权、如何应对
D923.8;D631.42;F272.3
2023-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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