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162.2018.09.021
实际用款人能否作为借款纠纷案件中的债务人
在农商银行的经营管理中,不时会出现借名贷款因借款人违约而导致贷款形成不良或出现偿还风险.面对这些借名贷款,借款人拒不偿还贷款本息,实际用款人又不能作为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债务人,银行应如何依法处置化解呢?
借名贷款导致贷款不良
2010年9月27日,被告韩某以资金周转为由,用自己的私房抵押担保向农商银行某支行申请贷款15万元,期限2年,并办理了房产和国土使用权抵押登记.某支行依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转账存入被告韩某在农商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韩某当天将贷款转账支付给陈某.贷款期内,韩某委托陈某到支行柜面还过二次利息,其他利息都是从韩某的账户中扣收.贷款逾期后,农商银行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韩某偿还贷款本息.
2019-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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