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162.2018.09.020
商业银行防范恶意租赁风险之术
近年来,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屡屡发现抵押物突遇恶意租赁,不少抵押物被执行人串通案外人虚构租赁关系以对抗强制执行,同时,人民法院限于人手不足或意愿不强未能做到彻查,部分执行案件草率地“带租拍卖”.
案情回顾
2014年4月17日,某农商银行A支行与B纺织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约定B纺织公司向农商银行申请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并由法定代表人黄某及其配偶孙某提供名下位于某处的房产作抵押担保.后该笔贷款逾期,农商银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农商银行胜诉.判决生效后,B纺织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向承租人刘某发出清空房屋通知书,刘某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辩称其是善意第三人,与有租赁处分权的某小贷公司签订的转租协议真实有效,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法理,其承租权不应受到影响,故人民法院要求其搬离并清空案涉房屋的要求应予撤销.
2019-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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