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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162.2018.05.023

银行扣收外来款项,法院判定诉讼时效中断

引用
针对无法催收或通知的到期贷款,银行可创新催收方式,扣收借款人账户部分款项冲抵本息,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案情简介 2010年1月,王某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王某向某银行申请贷款三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一年等内容.同日,王某在该行开立银行账户,用于银行发放贷款和扣收贷款使用.借款合同中还约定:王某授权银行可直接从其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的储蓄账户或银行卡中扣收应还款项,且不再另行签发授权委托书,扣款结果银行也不再另行向王某寄发相应凭证和单据.

2019-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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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9162

11-5921/F

2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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