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162.2017.21.020
商用车贷款业务法律风险分析
A银行于2015年8月向胡某发放商用车贷款26万元,到期日为2017年8月,保证人为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某和孙某,车辆挂靠于某运输公司.B银监局在对该贷款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辆保险单实际保价金额为23.6万元,与借款人提供保单上的金额37.5万元不符.经查询,该车在保单续保时未注明第一受益人为A银行,与借款人提供保单上列明的第一受益人为A银行不符,业务存在较大风险.B银监局依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国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A银行开具了30万元的行政处罚单.
2018-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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