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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162.2017.19.021

银行员工离职后给予内部处分的法律分析

引用
为惩戒员工在银行工作期间存在的严重违规行为,一些银行对已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作出内部处分.银行的这种处理方式是否妥当,笔者结合两则人民法院判决案例,作出分析并提出建议. 案例一:原告A于2002年7月入职B银行,2015年3月23日,A以个人原因向被告B银行递交辞职申请报告,并于2015年4月28日办理了离职手续.2015年10月12日,B银行以A在职期间存在严重失职行为为由,在A离职后,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A于2016年3月28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时间为2015年4月28日.A认为B银行作出行政开除处分完全错误,应予以撤销,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A与B银行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此后双方没有劳动关系,B银行在与A没有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作出的行政开除处分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判决撤销该决定.

2018-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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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金融

1674-9162

11-5921/F

20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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