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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162.2015.24.026

保证贷款中的"三个期间"及农信社的债权保护

引用
保证贷款一旦逾期,所涉及的"主债务诉讼时效""保证期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三个期间及对其如何把握,直接关系到农信社债权的保护和实现. 三个期间的涵义 (一)主债务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该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将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保证贷款、农信社、诉讼时效、权利人、时效期间、人民法院、期间届满、主债务、义务人、行使权利、民事权利、法律规定、保证债务、保证期间、保护、请求权、债权、胜诉、人行、侵害

DF5;F83

2016-0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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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金融

1674-9162

11-5921/F

20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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