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162.2015.09.026
夫妻共同债务怎界定
农户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0年10月按当地农村风俗公开订婚并同居,2011年2月两人登记结婚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张某于2010年12月向某农信社贷款5万元购车跑运输,后于2011年10月又以个人名义向王某借款10万元,但未向王某说明夫妻财产约定情况.2012年上述两笔借款均已到期,农信社和王某均向张某提出还款要求,张某因经营不善已无力清偿.农信社和王某以张某和李某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两被告偿还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李某分别以非婚姻存续期内所欠债务和有夫妻协议在先为由予以反驳.
2015-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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