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162.2015.03.029
受托款挪用为何有隙可乘
案件概述A矿业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从事高山矿产开发的采矿公司,B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是从事矿产建筑安装施工的建筑工程公司.2012年2月,B公司吴经理与A公司赵经理洽谈承包A公司的一个高山煤矿建设安装工程项目.经双方协商同意后,3月初,B公司组织建筑施工人员进场施工.一个月后,A公司赵经理与B公司吴经理商定,由吴经理成立B公司高山煤矿工程项目部,双方签订一份施工合同,一方面方便B公司工程款及时结账,另一方面A公司要用B公司项目部账户进行部分资金过账.B公司将高山煤矿工程项目部公章、财务章交由A公司掌管,并在C银行营业部开立了结算账户.
2015-03-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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